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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H. Fisher
http://www.childrenofthecode.org/interviews/fisher.htm
John H. Fisher, “A Language Policy for Lancastrian England,” PMLA (Publications of the 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Oct. 1992, Vol. 107, No.5, pp.1168-1180.
英語如何能成為英格蘭的國語(national language)?自「諾曼征服」(1066年)到1400年左右,法語曾是英格蘭的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這並不是立法規訂的結果,而是因為法語是當時掌政者的母語(native language)。正如1460年約翰.福特斯昆爵士(Sir John Fortescue)在《令人稱頌的英格蘭地區》(De Laudibus Legum Anglie)一書中所示:
當法國人在征服者威廉公爵領導下奪取英格蘭後,除非是使用他們聽得懂的語言進行,否則律師不得為訴訟案辯護,所有的律師都得用法語執業,甚至只要在官廳或議會內就必須講法語。同樣地,當他們來到英格蘭後,為了避免受到欺瞞,國家歲入的帳目必須用法文書寫,否則法國人決不會批準。就連狩獵時或從事其他休閒活動如賭骰子或打球時,只要不說法語,他們就覺得興趣缺缺。有些英國人因為經常接觸這些說法語的人,也就沾染了同樣的習氣;所以,直到今天,他們在從事這類活動或事務時也習慣說法語了。
從1066年到1217年,英格蘭是諾曼蒂公爵的領地,而諾曼蒂公爵則是法國國王的臣屬。英法的關係如此密切,因而當教皇因諾深三世(Innocent III)褫奪約翰公爵,即約翰王的領主資格時,他命令法王去執行此一判決;此外,當貴族們因為「大憲章」的執行問題與約翰王失和時,他們將英格蘭的王位獻給跨海來接收屬地的法王路易。直到1217年,威廉.馬修 (William Marshall)於林肯之役擊敗法王路易之後,英格蘭才不再被視為是法國的一個省分。
1066年到1350年這個時期,英格蘭在文化上的表現乏善可陳,但是這個時期中的一些最重要的文學作品是為了興盛於英吉利海峽兩岸的「盎格魯—諾曼」貴族們所撰寫的。《羅蘭之歌》、亞瑟王傳奇、遊吟詩人曲(troubabour lyrics)、第一部法語戲劇、法文訓戒詞、聖徒傳記以及編年史等作品見諸於英格蘭島上的手抄本,當初可能是在英格蘭撰寫的,一批造詣最高的法文作家如Chretien de Troyes、Marie de France、Robert Grosseteste以及喬叟(Chaucer)時期的Jean Froissart、John Mandeville和John Gower等人,皆是在英格蘭為「盎格魯—諾曼」的讀者們用法文寫作的作家。(Merilees;Legge)
十四世紀預見了重建英格蘭文化獨立性的開端,但在愛德華三世和查理二世的統治下,1327-99年成為法國文化對英格蘭的影響達到最高潮的時期(Johnson;Vale;Matthew)。正如拉斯金(John Ruskin)在其《威尼斯的建築》(The Stones of Venice)中的觀察所示,當一個文化步向衰亡時,它將自己的特色展現得最清楚。當約翰王失去諾曼第的領地之後,他與其繼承人仍然聲稱擁有對法國羅瓦爾(Loire)以南的主權,為此他們被強迫對法國國王行臣屬禮。自愛德華三世起,約有一百年的時間,英國國王宣稱並試圖實現他們對全法國的統治權。
當時也是法國影響力遍及歐洲的時代。法國在地理上的中心位置,它的肥沃土地在農業經濟之下所產生的龐大財富及人口,它在騎兵上的優勢,那時重甲騎士的威力相當於坦克車,使法國成為歐陸的超級強權。當然,這是在中古封建概念中的超級強權。事實上,直到喬叟死後,仍無一個統一的「法國」存在,而僅只是一群互相競爭領土如萬花筒般不斷改變的諸侯國,而英格蘭僅是其中最具分裂傾向的一個罷了。法國直到聖女貞德(C. 1430)之後,方才出現民族主義;然而,英國早在1430年愛德華三世在位時,民族主義的概念就產生了。雖然法國在其文化蓬勃發展期間將大部分精力投注於解決內部的衝突,但其剩餘的力量用來影響鄰近各國仍綽綽有餘。當1309年教宗及教廷被迫遷至亞維農(Avignon)時,法國不但是世俗的強權亦掌握了宗教勢力。法國在各方面,無論是戰爭、建築、宗教、文學、服飾、飲食或禮儀皆成為各國效法的典範,尤其是曾經長期成為法國一部分的英格蘭,更是處處效法法國。英格蘭的貴族男子經常與歐陸的女子通婚,並且將他們的兒女嫁給歐陸的丈夫。愛德華國王之妻菲利琶(Philippa of Hainault)來自Hainault(在今日之比利時)。Froissart由1369年起擔任菲利琶的文書官一直到1369年她去世為止;他在英格蘭的這段期間開始著手蒐集其百年戰爭編年史的資料。喬叟之妻費利芭(Philippa de Roet)及其妹妹凱薩琳(Katherine)是法國騎士Sir Paon de Roet的女兒。而Sir Paon de Roet則是跟隨菲利琶王后前來英格蘭的扈從。曾有人對費利芭所生長的Sir Paon家族在家中所使用的語言感到好奇。也有人對娶了法國騎士之女的喬叟在家中到底使用什麼語言溝通很感興趣。凱薩琳嫁給了湯瑪士史瓦芬爵士(Sir Thomas Swynford),但後來成為貢特的約翰(John of Gount)的情婦,並進一步成為其續絃之妻。凱薩琳與貢特的約翰生下亨利.布弗特(Henry Beaufort)。筆者認為亨利.布弗特及其兄弟在英語的復興運動中佔了重要的地位。
在這國際間的貴族之下,英格蘭的平民開始維護自身的文化。說英語的弓箭手在Crecy及Poitiers擊敗了法國的騎兵。英國國會於1295、1344、1346及1376年在商討是否要支持對法戰爭時,贊成者所持的理由之一即是:法國若勝利將使英語消滅。國會的紀錄通常是以拉丁文和法文寫成,但有時紀錄中會註明某些內容是以英語討論。在1426年的一項判例中,法官裁決說明的部分是以拉丁文寫成,但其中證人的證詞卻是以英文紀錄。在1432年的另一項紀錄中,皇家禮拜堂(Royal Chapel)的牧師提出一份拉丁文的請願書,但其序文是以英文寫成。1362年,書記官首次允許國會紀錄以英文書寫,國會亦於是年宣布所有的法律程序必須用英語進行,因為訴訟當事人並不懂法語。但實際上這項法令並未強制執行,在普通法法庭中仍持續使用法語直到1731年為止,當然這是後話了。
明顯地,在1360年代前後,大多數的政治及商業業務應該是以英語商談,但當時的文獻紀錄仍以拉丁文及法文寫成。正規的教育是以拉丁文傳授的。抄寫師傅使用拉丁文或法文指導學徒「書寫技法」(ars dictaminis)的秘書技術。
事實上,所有預備要頒佈給眾人的宗教及文化方面的作品都是以拉丁文或法文寫成。在1400年之前,就我們所知的紀錄而言,愛德華三世及查理二世的圖書館以及其他的遺贈和庫存目錄所提到的書籍權都是拉丁文與法文書及。A.S.G. Edwards和Derek Pearsall估計在現存的1400年以前的手抄本中大約僅有30本非宗教性的詩集是以英文寫成。而其中的絕大部分是私人出版的,譬如Cotton Nero A.X的Gawain poems、King’s College 13 of William of Palerne和Boldley 264 of the Alexander。A.I. Doyle曾指出,這些手抄本皆是由私家的抄寫員以各地的方言寫成的,並非由倫敦的專業抄寫員製作。當時區別紳士與鄉野村夫的典雅文學,是實上皆是法文作品。
我所注意的重點是,什麼政策促使書寫文字由拉丁文和法文轉向英文。我們並非在討論何時開始有非宗教性質的詩以英文寫成。從1300年開始,尤其是1350年後,以英文寫成的作品越來越多,但很明顯地,當時並無讀者促成這些作品的印刷與傳播。喬叟(Geoffery Chaucer)、John Mandeville、John Trevisa、John Barbour、Laurence Minot及其他的十四世紀英國作家的手抄本皆出現在1400年之後。Gower可視為一個例外,因為其作品《愛人的告解》(Confessio Amantis,the Stafford manuscript, now Huntington El26.A.17)的最早的兩篇手抄本之一似乎是在1399年為了獻給尚未為王的亨利.布靈布洛克(Henry Bolingbroke)所作。但這亦支持我的論點。
討論1350年後開始出現英語寫作這一問題的著作已經相當眾多,其中最好的可算是由Albert Baugh所著,Thomas Cable增訂的《英語語言史》(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但和其他作品一樣,Baugh與Cable的論述好像把英文作品的出現視為是偶然發生的。他們追溯逐漸增加的關於英語的記載和英文文獻,呈現出一種未經指導的、民粹主義的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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